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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命的“安全气囊”
田浩 张永庆 雒长瑜

  一辆“帕萨特”轿车在河南省的等级国道上急速行驶,因其速度过快,不慎与前面正常行驶的一辆面包车追尾……剧烈的撞击之后,坐在“帕萨特”副驾驶座位上的人当场死亡,但车内的安全气囊竟然无任何反应,始终未能自动打开。
  尽管碰撞是驾车人的责任,但安全气囊没有在消费者最需要之时尽到保障安全的责任,汽车的制造商和销售商是否也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呢?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日前审判的一起民事赔偿案对此给出了答案。

  起诉
  2005年12月15日,对于家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焦东南路的刘利军来说,真是一个不幸的日子。晚上10时30分,他驾驶的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生产的“帕萨特”轿车行驶到309河南省道44KM+877.4M处时,与前面一辆面包车追尾相撞,将面包车撞出50多米远后,又接连撞倒两棵大杨树,乘坐在副驾驶座上的妻子温小霞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过几次正面强烈碰撞,帕萨特轿车上装置的两个安全气囊均未弹出打开。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刘利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刘利军认为,该车发生严重撞击后,安全气囊未弹出,属于严重的产品质量缺陷,这是造成妻子温小霞颅脑损伤的直接因素,大众公司应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刘利军随即与售车的焦作市汽车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汽贸公司)驻焦作服务维修站联系、交涉,要求大众公司对安全气囊未打开进行解释,但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利军等人于2006年6月8日将大众公司、汽贸公司告到武陟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温小霞死亡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停车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462926.4元。
    
  答辩
  2006年7月11日,武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调解,被告大众公司提交了鉴定申请书,提出对涉案汽车的安全气囊进行技术鉴定。
  经武陟县人民法院与天津国家轿车质量检测中心联系后得知,汽车安全气囊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不能定量做出鉴定。原因是安全气囊是引进外国的设备,国家现在没有具体的质量标准要求。
  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武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被告大众公司未提交答辩状,口头辩称:涉案车辆的安全气囊未打开是因为尚未达到气囊打开的条件,而不是存在质量缺陷,安全气囊没有打开与交通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关系,温小霞的死亡是肇事者造成的,应由肇事者承担责任,故请驳回原告的全部请求。
  被告汽贸公司则辩称,从原告所述情况来看,产品的质量问题不是在销售阶段出现的,而是在产品的生产或设计阶段就已存在的,过错在于生产方,应由产品的生产者来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要求汽贸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品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因商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帕萨特轿车使用维护说明书中对安全气囊系统作用的说明,安全气囊设计的作用是在发生严重的正面碰撞时安全气囊被激活打开,对正副驾驶位置上的乘坐人起到保护作用。而本案事故发生时,该车与前边行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相撞,而且车辆前部碰撞痕迹明显,安全气囊未打开。应当确认安全气囊没有发挥应有的保护作用,导致乘坐人缺少保护造成死亡后果,所以应当确认安全气囊未打开与死亡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因安全气囊没有发挥应有的保护作用,应当推定车辆配置的安全气囊系统存在质量缺陷。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两被告对本案的赔偿应互负连带责任,因产品质量缺陷属于生产者的责任,被告汽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大众公司追偿。
  据此,武陟县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31条、《产品质量法》第43条、第44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大众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41863.51元,被告汽贸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上海大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因未按法定时间交纳上诉费,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据《人民法院报》

  后记: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驾驶时刻牢记。无论汽车的制造商、销售商还是消费者都需对生命负责。法律可以分清是非责任、赔偿多少,但却永远无法挽回逝者的生命。惨痛教训令人深思。